水性切削液的廢液是工業廢水中難以處理的含油廢液,用簡單的處理方法和裝置很難達到法律規定的合格水質。
廢液的性狀方面,礦物油含量、COD、BOD值較高,處理裝置所承受的負荷非常大。特別是乳化型的產品,含有大量易溶/分散于水的有機胺和表面活性劑,為了完全除去這些物質,必須同時使用幾種處理方法。
切削液的廢液產生于將劣化的使用液換成新液的時候,由于其發生時期和發生量不確定,用戶難以制定精確的處理計劃,因此一般是和其他工業排水混合處理的。
在有一定規模的工廠,因為有自己的廢液處理設施,所以將切削液的廢液和其他廢液和排水混合收集起來,處理量和污染物負荷相對穩定,利于后續的處理操作。
此外,在切削液的廢液量顯著比其他排水量多的情況下,采用單獨預備處理后與再其他排水混合,是比較經濟的。
其預處理方法主要有兩個部分:
(1)粗分離
簡單除油、除雜,分離出的 雜油 按照危險廢物HW09類、 污泥 按照固體廢物(也是危險廢物)進行處置
(2)濃縮與回用
回收中水進行回用,濃縮物排入廢液池進行廢液處理
廢液的處理方法有各種方式及其組合,一般的處理方法如下所示。
1 廢液 →4
↓
2 儲存池
↓
3 分離浮油
↓
4 一般廢水 →7
↓
5 絮凝處理
↓
6 固液分離
↓
7 活性污泥處理
↓
8 污泥去除
↓
9 水質檢查
↓
10 達標排放
作為一次處理法使用的是凝集處理法(沉淀法、加壓浮起法等),但是僅僅使用一次處理就很難得到法律規定合格的水質,所以要進行二次、三次處理。作為二次處理法經常使用的是活性污泥法等微生物處理法。在水質限制嚴格的地方,也有需要活性炭吸附法和反滲透法等三次處理的情況。
排水的水質基準是根據水質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文件所規定的,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(GB 8978-1996)等。但是很多省、市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設定了更嚴格的排放限制值,如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31 199-2009準》等。所以必須正確掌握和遵循工廠所在地的限制值來確定處理目標。
外部委托處理廢液時的費用,換算下來超過了切削液的原液采購價格。這是一個巨大的成本投入。所以盡量不產生、不排出廢液是大家公認的終極目標。
好好管理使用液,抑制劣化,延長工作液體壽命,處理頻率就會變少,處理費用會降低,綜合費用也會下降。
但是,無論如何管理好使用液,永遠也不能持續使用,不能避免廢液處理的問題。因為,腐敗只是工作液廢棄的原因之一,其他原因還有自身老化、外部污染、功能不能滿足當下需求等。